【谈廉说纪】在党规党纪学习中校正政绩观

2026-07-14 15:18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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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党规党纪学习中

校正政绩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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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政之道,首在政绩观。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之际,让我们一起学习党规党纪相关要求,以正确政绩观校准履职航向,引领干事创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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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

政绩观问题是一个什么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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习近平总书记指出:“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,关乎立党为公、执政为民”。政绩观决定了“政绩为谁而树、树什么样的政绩、靠什么树政绩”等重大问题,是党员干部思想、立场、作风和行动的“总开关”。政绩观问题不是一般的工作态度问题,背后往往存在责任问题、作风问题、腐败问题,贻误发展进程、损害群众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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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

什么是正确政绩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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习近平总书记指出:“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”。全面理解正确政绩观,可以从四个维度来把握。

政治维度:

体现为对党忠诚、为党分忧。


价值维度:

体现为人民至上、为民服务。


实践维度:

体现为实事求是、真抓实干。


纪律维度:

体现为作风优良、纪律严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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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

党员干部要怎样践行正确政绩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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习近平总书记指出:“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,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”。践行正确政绩观,五个关键要抓实!

● 强化理论武装,筑牢思想根基

● 坚持人民至上,走好群众路线

● 坚持实事求是,遵循客观规律

● 强化责任担当,勇于攻坚克难

● 严守纪律规矩,保持清正廉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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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4

关于政绩观,党规党纪怎样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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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内法规对政绩观有明确且严格的规定,为纠治政绩观偏差、校准履职坐标提供根本遵循。

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第三十六条第(二)项规定,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“树立正确政绩观,做出经得起实践、人民、历史检验的实绩”的基本条件。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总则第三条总体要求中,增写了“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、政绩观、事业观”内容。第五十七条规定:“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,违背新发展理念、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,给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”。特别强调:“搞劳民伤财的‘形象工程’、‘政绩工程’的,从重或者加重处分”。

《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》第七条第(三)项规定,“考核政绩观,主要看是否恪守立党为公、执政为民理念,是否具有‘功成不必在我’精神,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,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”。

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规定: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牢记空谈误国、实干兴邦,践行正确政绩观,发扬钉钉子精神,力戒空谈,察实情、出实招、办实事、求实效,做到守土尽责。

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》第五条第(四)项规定,“政绩观存在偏差,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,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,在构建新发展格局、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,搞‘形象工程’、‘政绩工程’乱作为的”,视为“不适宜担任现职,应当及时予以调整”的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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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绩观是一面镜子,照见初心使命,照见责任担当,照见党性修养。浙江调查队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要以纪为镜,对照检视,校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行动方向,坚持求真务实、真抓实干,为统计调查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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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浙江调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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